教育部拟出新规:学校应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恋爱
2021-04-06 17:55 来源: 四川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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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6日,教育部官网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该《规定》分为总则、保护范畴、保护制度、特别保护、保护机制、支持与监督、责任与处理、附则等八章,共58条。《规定》对学生信息保护、防欺凌、防性侵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学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规定》明确,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此外,除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需要外,学校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学校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学校应建立防欺凌、防性侵制度,禁止教职工与学生恋爱

  《规定》还明确,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根据《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关于防治性侵,《规定》明确,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教职工招聘中限制四类人从业,已录用的应及时解聘

  针对教师管理,《规定》明确,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等,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指定购买特定辅导书及其他商品、服务;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的校内外有偿补课,等等。

  此外,《规定》还明确,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入职审查并且每学年开展核查;发现存在本规定被限制从业相关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关于从业限制,《规定》在第六章中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聘用制度,不得聘用下列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猥亵、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有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情形的;有其他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安全情形,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情形的。

  此外,《规定》中特别明确,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对在园、在校未成年人的保护,参照适用本规定,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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